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02民初54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益阳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911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91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331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防水分包合同》,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渭南碧桂园·翡翠传奇一期货量区精装修工程防水劳务等。签订合同以后原告进场施工,2019年10月份完工后即交付被告,2019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12月24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62118元,截止2021年2月10日,被告仅支付143000元后再未付款。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益阳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益阳公司(甲方)签订《碧桂园渭南?翡翠传奇一期货量区精装修工程防水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碧桂园渭南?翡翠传奇一期货量区精装修工程防水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方式:包工、包工机具、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承包范围:乙方负责提供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以及其他辅材机具投入,施工完成后乙方必须清理施工现场环境。甲方提供施工用电,施工范围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乙方必须按图纸要求、甲方要求及业主方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范围内的防水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所有相关工作,具体执行甲方现场管理要求。工程结算方式:1、合同暂定总造价100000元;2.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墙面防水施工单价为18元/平米、地面防水施工28元/平米,综合单价包干不作调整;3、计量方法:本工程全部完工且甲方通过业主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现场收方,最终工程量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收方工程量为准。按实际施工图纸计量(图纸不能体现的工程量,必须经双方共同实测签字确认后计量),单价按墙面防水施工18元/平方、地面防水施工28元/平米计算,不包含税金。零星用工按260元/天(8小时)计算,以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约定:乙方每个月上报完成工程量,甲方按项目部审批完成工程量支付80%的进度款,工程经甲方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小业主后支付至已审批完成工程量的90%,验收交付后乙方上报结算至公司,并甲方与业主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利息支付完。最终结算:项目经甲方竣工验收后,乙方须及时上报结算书,包括施工范围确认表、计算稿等,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结算书后二个月内完成结算办理,经双方认可、甲方相关管理人员签字开出的所有罚款、赔付款及奖励等相关款项一并并入结算。该合同工程保修期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防水项目进场施工。2019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益阳公司形成1#、2#、4#、6#楼防水班组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单一份,价款合计为162118.7798元,备注为“工程量总额162118元,已支付进度款133000元”。被告益阳公司***作为经办人在该实际工程量结算单下方签字并注明“工程量现场已核实无误”,并加盖被告益阳公司碧桂园翡翠传奇项目专用章。截止2021年2月10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000元。 上述事实,有《碧桂园渭南?翡翠传奇一期货量区精装修工程防水劳务分包合同》,1#、2#、4#、6#楼防水班组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防水分包合同约定为被告益阳公司提供了防水项目施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关于工程款一节,根据原告与被告益阳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形成的1#、2#、4#、6#楼防水班组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单显示双方结算总价为162118元,故本院对原告施工的涉案防水项目工程价款162118元予以认定。因原被告合同约定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原告陈述2019年12月24日涉案防水项目竣工验收,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可知上述结算应为经被告验收后的结算,故至2020年12月24日质保期已届满,被告益阳公司在向原告支付143000元工程款后,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9118元[含质保金8105.9元(162118×5%)]。 关于利息一节,原告***与被告益阳公司并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标准,双方于2019年12月24日已进行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1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1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被告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到位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