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502民初1954号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场,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7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49602126P。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北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6765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场与被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州市江阳区意隆建材综合加工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