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6997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9日生,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83122109M,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泰高路309号泰州国际汽车城10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62892725M,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顾家营路59-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