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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6997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9日生,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83122109M,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泰高路309号泰州国际汽车城10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62892725M,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顾家营路59-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