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573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83122109M,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泰高路309号泰州国际汽车城10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婼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