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573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83122109M,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泰高路309号泰州国际汽车城10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婼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