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191民初5634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第三人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天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第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丙公司、天森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某丙公司、天森公司约定,由原告***在二被告负责的河北省中医院科研楼项目工地做电路部分劳务工作。原告按二被告的要求于2020年4月至9月之间完成了该工地的电路劳务工作任务,2021年7月9日,原告与二被告核对,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森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更不拖欠其所称的“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2020年7月1日,答辩人与某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水电专业)》,将河北省中医院科研楼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某丙公司。后,答辩人又与某丙公司签订了《劳务公司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约定由答辩人代发某丙公司招用的人员在施工期间的应得工资。由答辩人按照某丙公司提供的出勤表、工资发放明细代为直接发放到包括原告在内的农民工的银行账户内。原告并非是由答辩人招用或雇佣,也不受答辩人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与答辩人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无权向答辩人来主张权利。二、答辩人并不拖欠原告的工资,要求答辩人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答辩人与某丙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答辩人根据某丙公司提供的出勤资料及工资发放明细,将原告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内。2022年6月30日,答辩人与某丙公司就施工期间的劳务作业费用进行结算,某丙公司为答辩人出具了《承诺书》,认可应付给某丙公司的劳务费用已全部付清,并无拖欠。因此,答辩人既不拖欠某丙公司的劳务费,更不可能拖欠原告所称的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答辩人也不拖欠原告任何费用,因此,法庭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丙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公司在2020年7月1日与天森公司签订过河北省中医院科研楼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同时在2020年7月2日与天森公司签订了“劳务公司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合同约定该项目劳务款由天森公司代发,答辩人公司只负责为其代开劳务发票,答辩人公司不负责、也未曾收过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款。2、该工程劳务合同价款为:1602060元,答辩人公司为天森公司代开(进度款)劳务税票1431636元,天森公司返回劳务工筑表为1168288元,账面是天森公司应余欠劳务进度款203348元。综上,本案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欠款,应由天森公司依约继续履行支付责任。 第三人某甲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日,被告天森公司(甲方)与被告某丙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TSJG-2YYKYJXL-LWH504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水电专业)》,约定,因工程需要,甲方将河北省中医院教学科研楼项目的水、电工程扩大劳务工作交乙方承包完成。乙方工作内容承包单价,每建筑平米60元,建筑面积为26701㎡,合同总价暂定约:¥1602060元。单价中包括:承包管理的人员薪酬和办公费用、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劳务费、手使工具及中小型机械费、辅材费等。2020年10月1日后发生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签证及拆改工作、无论增减工作量,乙方无条件执行,计价原则是:按定额直接费下浮10%计入结算。如发生甲方外借用工:壮工220元/工日,技工300元/工日。付款方式:(1)依据工人考勤,按照每人每月2500元标准支付基本工资。(2)封顶、主体六层封项、主体结构封顶,及时完成预留预埋后,上述三个节点按照实际完成建筑面积支付到15元/平米(包括辅材、耗材、机械、人工费)(含已付月薪);(3)墙体埋管施工按照完成地下2层(含裙楼)、完成1-6层(含裙楼)、完成7-××层××个节点付款,按照实际完成建筑面积支付到3元/平米(包括辅材、耗材、机械、人工费)(含已付月薪);(4)安装阶段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按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支付,计算方法见二、“价款及结算方式”的第1条;(5)以上内容最高支付至合同额80%停止付款;全部安装专业完工,调试验收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90%;(6)完成技术资料交接归档、协助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后付至合同价的97%、留3%作为质保金,完成售后服务、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工期: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双方责任:1、被告天森公司责任:(1)为便于双方的友好合作和工程的正常进行,现指定现场代表:***,电话186××******,负责本工程的劳务管理工作。(2)为乙方工人提供宿舍,乙方负责办理暂住证。(3)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4)提供施工大型的机械设备,所有小型机械及工具由乙方自备。(5)保证材料供应,如确因种种原因供应不足时,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配。(6)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因此而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单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2、被告某丙公司责任:(1)为便于双方的友好合作和工程的正常进行,现指定承包人:***,身份证号:32062***********,电话:186××******,***,身份证号:13013***********,电话:132××******,(2)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等工作。乙方有义务对图纸优化为甲方创收,优化方案报备项目部后按优化的方案施工,在未经项目部批准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图纸和规则施工,不得随意施工。……(12)如发生安全事故须报告甲方,所产生的费用除保险报销外在50000元以内,乙方全部承担;除保险报销外所发生的费用在50000元以上,超过部分的费用乙方承担50%,甲方承担50%;发生死亡等特大事故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七、物资管理细则:“(1)乙方指定专人***,男,身份证号:32065***********,电话:186××******,负责施工用料的领取和接收。材料限额领取,超领超耗的材料按照购买价1.2倍扣款,从劳务费中抵扣。”该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2日,被告某丙公司(委托方、甲方)与被告天森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劳务公司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发放河北省中医院科研教学楼项目上的农民工工资。乙方每月根据甲方提交的并经乙方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表等资料,将农民工工资从乙方账户划入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乙方代甲方发放。乙方的代付行为仅为代替甲方发放农民工工资,乙方与代付工资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甲方必须收集每一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及身份证复印件、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提交乙方存档备查,甲方应及时核对和更新,没有上报的视为没有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不予发放工资。甲方应编制农民工花名册,对进入施工场地的工人档案进行登记(注明工程、所在班组、工资标准、联系电话等)并提交乙方存档备查。甲方应认真记录每名农民工的出勤情况并编制考勤表,甲方授权***、***为劳务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考勤表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并经甲方代表会签后视为出勤,考勤表提交乙方存档备查。甲方应根据农民工工作量和考勤表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每名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并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本人银行卡号复印件,经乙方委托该项目的现场劳资专员***审核通过签字,提交乙方存档备查。甲方对报送乙方的农民工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的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甲方必须在项目部比较醒目的地方张贴公司统一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公示表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民工姓名、工作天数、工资总额、甲方负责人及电话、乙方负责人及电话,投诉的时间区间(一般规定7个工作日)。甲方应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10日内将每名农民工收到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上本人签字按手印或每名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收条;注明农民工姓名、工作天数、工资总额)统一整理上报乙方存档备查。甲方应遵从乙方公司规定,配合乙方完成农民工实名制要求的全部资料,不足,不完善的及时补齐。乙方应及时申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保证专用账户的正常使用。乙方应及时将农民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发放,不准拖欠或挪用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乙方发现甲方提交虚假的农民工人数,克扣、挪用农民工工资的,有权拒绝支付并从应付甲方劳务款中扣除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乙方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农民工工资后,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审核甲方提供的农民工信息、花名册、考勤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资料后,五日内将劳务分包进度款及农民工工资划入专用账户,保证两日内发放完毕。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转账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无法转账时由甲方代领/班组代领,甲方必须在领取农民工工资之日起两日内把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手中,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工资发放记录原件在领取之日起五日内必须交乙方留存。乙方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代领/班组代领后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或未发放给农民工,按以下方式处理;(1)甲方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项目施工期间或竣工后仍发生未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的,由其无条件支付和解决所欠农民工工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2)甲方伪造花名册、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虚假工资支付表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乙方核查属实,乙方从甲方剩余工程劳务款中按2倍的虚假工资直接扣除作为违约金。(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对方都有权追偿。后果严重的,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该协议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0年4月-9月,原告***在被告天森公司承建的河北省中医院科研教学楼工程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20年9月30日,被告天森公司通过第三人某甲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原告***发放工资5000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天森公司通过被告某丙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原告***代发放工资5000元。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间,原告在第三人某甲公司空调安装班组工作,工作期间的工资由被告天森公司通过第三人某甲公司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部代为发放完毕。 2021年7月9日,原告***与***(原告***称,***系被告某丙公司在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微信沟通,***称“小李,我问清了,我们给你发了二千五,另外项目部又扣了五千给你,也就是说我们在欠你的工资里又给了你二千五。”“这会还欠你一万五”。后原告***一直催要欠付工资未果,起诉至本院。 2022年6月30日,被告某丙公司向被告天森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天森公司承建河北省中医院科研教学楼工程后,某丙公司承接了部分劳务工作。科研教学楼工程电气和给排水专业的施工,由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水电专业)》,委派***、***任项目负责人。我公司现承诺如下:自我公司进场工作以来至2022年6月底,我公司共已领取1384308元,包括劳务费和小型机械费、辅材费。我公司提供的考勤和工资表,与实际施工人员相符。不管是我公司直接领取、还是农储金和银行发放,都视同我公司领取。我公司承诺:上述款项,不管是给我公司转账领取、还是编造名单从预储金领取,都视同我公司领取。我公司已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已结清2022年6月底以前所有人员的工资。最后核算盈亏由我公司自负。落款处加盖被告某丙公司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 另查明,被告天森公司向本院提交2022年5月6日出具《工人工资清结单》,内容为:我是***,身份证号为1301291*********。我于2022年5月6日收到天森公司发放的河北省中医院科研教学楼项目部的人工费共计8000元。本人承诺天森公司河北省中医院科研教学楼项目的本人工资已经全部发放完毕,无任何拖欠行为,本人不会向天森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再以任何形式讨要工资。落款处工人(签字)为“***”。该《工人工资清结单》系由被告某丙公司提交给被告天森公司,加盖有被告某丙公司公章。 针对该《工人工资清结单》落款处的签名及按印是否为原告***本人签字按印的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本院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7月3日出具津明正[2024]痕迹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22年5月6日的《工人工资清结单》工人(签字)***字迹处的红色指印不是***手指捺印形成。产生的鉴定费4800元由原告***缴纳。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水电专业)》、《劳务公司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农民工工资发放表、银行转账明细、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承诺书、《工人工资清结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证据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2020年4月至9月间,在河北省中医院科研教学楼工程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该工程的水电部分由被告天森公司向被告某丙公司进行了劳务分包,二被告签订《劳务公司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约定,某丙公司水电班组农民工的劳务费用由被告天森公司代替被告某丙公司发放,***、***为被告某丙公司派驻现场负责人。 2020年9月,***、***出具的《确认书》及被告某丙公司盖章确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某丙公司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某丙公司在答辩中所称的相关欠款应由被告天森公司承担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某丙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的电话录音、原告与某丙公司现场代表***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能证明原告所称的被告某丙公司拖欠其工资15000元未付的事实存在;被告某丙公司的庭前答辩中也对原告所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上述证据能够认定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某丙公司拖欠其工资15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天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被告天森公司为原告发放过工资,但该行为是基于被告天森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劳务公司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的约定,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天森公司给原告发放工资的行为属于代发行为,与原告并不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天森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其他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天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的问题,原告***先行垫付了指纹痕迹鉴定费4800元,该费用系为查明事实及原告***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某丙公司予以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 二、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4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