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盛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财保51号 申请人: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河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殷淑梅。 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2020年9月16日申请人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拜**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