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2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河南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10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天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二、四项,并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威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应当改判威海公司支付第3、4套模具提货款15.75万元后江天公司再向威海公司交付模具。《补充协议》仅约定了第3、4套模具的交货时间,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对此应当适用第一份合同的约定。按照第一份合同约定,付款进度为:“合同签订后付款20%,打样确认后支付20%,发货前支付10%,交货后每季度支付25%两季度内付清。”威海公司已经支付第3、4套模具20%的首期款,故在江天公司发货前,威海公司还应当支付第3、4套模具的提货款15.75万元(52.5万元*20%+52.5万元*10%)。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约定第3、4套模具不受第一份合同付款进度的限制,那么第3、4套模具剩余80%款项又应当按照什么时间节点进行支付,这对于江天公司显然不公平。二、一审法院应当改判江天公司不需要承担第3、4套模具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威海公司修改外形或功能不应视为江天公司延期。2017年8月29日至11月10日双方多达十几封的电子邮件往来当中,威海公司反复要求修改外形和功能,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不应视为江天公司延期,江天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三、一审法院应当判决威海公司支付第1、2、5套模具尾款18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第1、2、5套模具为第一种规格,第3、4套模具为第二种规格,两种规格模具并不配套,也无相关关系,只是在一份合同中约定。两种规格模具分别交付,威海公司也分别支付款项,则第一种规格模具即第1、2、5套模具的尾款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和第3、4套模具发货与否没有关系,威海公司对第1、2、5套模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威海公司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威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天公司继续履行《模具制造合同》及《补充协议》,立即向威海公司交付合格模具产品;2.判令江天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按照每日5‰标准支付威海公司延期交货违约金至实际交货之日止,暂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江天公司承担。
江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威海公司支付拖欠模具款18万元,违约金自2017年7月30日起按照每日5‰标准支付给江天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威海公司承担。一审庭审中,江天公司将违约金诉请明确为:自2017年7月30日起按照每日5‰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2日,威海公司(甲方)与江天公司(乙方)签订模具制造合同,主要内容为:模具内容及要求:4个半热流道(一控四),模具腔数均为16,流道及温控配置和备注均为迈众热流道,含温控器,模具价格分别为22.5万、25万、22.5万、30万;最后1个模具为冷流道,模具腔数8,为免费模具。热流道品牌为迈众热流道,温控器为迈众品牌温控器,模具价格包含温控器价格。交付及验收条款:乙方交货分三步完成:第一步,合同生效,模具款20%的预付款到账,且模具设计确认后90天内完成模具的制作,在乙方工厂内进行试模并提供样品,20个工作日内提供10模合格产品,并提供产品首次试模报告,在乙方工厂内的试模原料由甲方免费提供;第二步,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供的10模产品合格后,甲方派人到乙方工厂内进行模具验收并试模,接好冷却水后连续试产生产无故障且产品检测合格,则视为模具验收合格。连续试模所需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产品归甲方所有。第三步,甲方到乙方工厂验收模具合格后,乙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把模具交付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乙方在交货前必须解决好模具的所有问题。甲方要在模具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验收模具,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的延迟交货,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两个星期的宽限用来解决存在的问题,但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通知甲方。本合同总价为100万元(含17%的增值税)。付款:自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先支付5套生产模具的费用给乙方20万元(模具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模具在乙方测试打出样品送至甲方确认,产品没有问题且模具运作正常,发货前甲方需支付20万元(模具总价的20%);甲方派人到乙方工厂内连续试模,模具无故障且产品检测合格,甲方视作模具验收合格,甲方再支付10万元(模具总价的10%)作为模具第三次付款,乙方在发货同时开具全额发票;模具已交完成全部验收后,甲方每季度需向乙方支付模具25万元(模具总价的25%),两个季度内付清模具尾款,如逾期付款每天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收取费用。合同附件对塑料注塑模具验收标准进行了规定。关于模具制造合同中5套模具的区分,一审庭审中,威海公司与江天公司均确认按顺序进行区分,分别为第1、2、3、4、5套,其中第1、2、5套是配套的产品,已经交付;第3、4套是配套产品,尚未交付。
2017年1月22日,江天公司通过货物运输向威海公司运送第1、2、5套模具。
2017年8月9日,威海公司与江天公司对于模具制造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12ML雾化器产品改为8ML雾化器产品,且改为8ML雾化器产品共有两件(内芯、外壳)产品组成;变更产品穴数;原合同从2017年8月9日起120天内交货,交货期为2017年12月9日,如由于江天公司原因延期交货,每延期一天扣除模具总价值的5‰,直至模具交付,威海公司原因修改外形或功能不应视为江天公司延期;模具加工要求见附件。
2018年10月23日,威海公司向江天公司发送产品交付催告函,主要内容为:提出江天公司所提供的样品存在问题,要求江天公司在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供江天公司关于约定模具的生产进度情况及完工计划,将已经生产完毕的合格产品准备完毕,并书面通知威海公司派员前往江天公司处进行交付前的试模测试。
2018年11月1日,威海公司收到江天公司发送的模具催款提货函,江天公司称对于威海公司定制的两套雾化器模具,江天公司早已按威海公司要求完成制作,并配合威海公司多次打样测试。威海公司来函所提样品存在的问题点不在原合同规定范围,原合同也未书面明确,属威海公司新增加内容。如威海公司对产品还有修改需求,请书面提出。江天公司希望威海公司尽快将模具提货款付出,并对余款提供支付承诺函。
2018年11月16日,威海公司再次收到江天公司发送的模具催款提货函,江天公司要求威海公司将第一种规格两套模具余款18万元支付给江天公司,将第二种规格模具提货款20%即10.5万元支付给江天公司,以便江天公司按安排发货。
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威海公司员工与江天公司员工就未交付的模具制作进行沟通。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威海公司员工与江天公司员工就已经交付的模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威海公司的员工要求江天公司对剩余模具进行试模并交付。
因已经交付的模具存在问题,威海公司多次通过快递将配件退还给江天公司。
关于款项支付,威海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9日、2016年2月1日、2017年1月22日、2017年8月15日各向江天公司支付10万,共计40万元。
2018年2月7日,江天公司员工出具的售后服务报告显示,编号为JT052的模具下杯体,现象描述:上下杯体组合松,16#针断,12#***;正确的措施与效用:模具动模接模温机50度生产,更换定模型针(16#),动模镶针(12#、16#),已正常生产。以下由江天客户填写栏内载明:下杯体松紧待验证,因师傅着急返厂,服务评价:满意,模具状态:正常运行。
2018年3月28日,江天公司员工出具的售后服务报告显示,编号为JT753的模具下杯体,现象描述:安装定模型芯;正确的措施与效用:已正常生产。以下由江天客户填写栏内载明:服务评价:满意,模具状态:正常运行。
对于售后服务报告中编号为JT052、JT753的模具,威海公司与江天公司均确认编号JT052实际应为JT0752,上述两个模具分别对应模具制造合同中的第1、2套模具。
关于模具制造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关系,威海公司与江天公司均确认,补充协议修改的产品参数均为第3、4套模具的产品,不涉及第1、2、5套模具,补充协议第三条当中约定的交货期2017年12月9日为第3、4套模具的交货期。
经询问,威海公司称,威海公司要求江天公司向威海公司再交付第3、4套模具。**天公司坚持认为第3、4套模具已经符合合同标准,可以直接向威海公司交付,威海公司也同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但是威海公司保留模具不合格的情况下,追究江天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后威海公司对此明确为,为避免扩大损失,威海公司同意江天公司直接向威海公司交付第3、4套模具,同意支付对应的款项,具体付款数额同意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模具交付后产生的其他质量及合同问题,威海公司另案处理。
经询问,江天公司称,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要求威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江天公司于2018年中旬将第3、4套模具生产完毕,且完全符合补充协议后的模具加工要求各项数据标准和技术要求,第3、4套模具现在在江天公司处。江天公司将第3、4套模具的打样样品已寄送至威海公司处。威海公司对模具的外形及功能提了修改意见,后威海公司的负责人***到江天公司亲自参与样品测试,曾口头表示,模具已经合格,可以交付,但是江天公司要求威海公司按照合同付款时,威海公司拒绝付款,江天公司才未发货。第3、4套模具已经符合合同标准,可以交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模具制造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补充协议、产品交付催告函、模具催款提货函、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快递邮寄单、银行电子回单、售后服务报告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威海公司与江天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威海公司要求江天公司按照模具制造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定作5套模具。威海公司和江天公司均确认第1、2、5套模具已经交付,第3、4套模具未交付。威海公司诉请要求继续履行模具制造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威海公司交付第3、4套模具。为避免扩大损失,威海公司同意江天公司直接向威海公司交付第3、4套模具,同意支付对应的款项,具体付款数额同意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模具交付后产生的其他质量及合同问题,威海公司另案主张。一审审理过程中,江天公司明确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要求威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江天公司已将第3、4套模具生产完毕,且完全符合补充协议后的模具加工要求各项数据标准和技术要求。鉴于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江天公司表示第3、4套模具已经制作完毕且符合协议要求,威海公司亦同意江天公司直接向其交付第3、4套模具,同时支付对应款项,模具交付后产生的其他质量及合同问题另案处理,故威海公司诉请江天公司交付案涉第3、4套模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威海公司要求江天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对于尚未交付的第3、4套模具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标准进行补充约定,明确第3、4套模具的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9日。一审庭审中,江天公司明确生产完毕第3、4套模具的时间为2018年中旬,目前尚未交付。同时,双方于2018年10月至11月的往来函件能够表明威海公司具有接收第3、4套模具的意见,江天公司以威海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第3、4套模具的提货款为由拒绝交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第3、4套模具的交付时间进行重新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变更后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故江天公司最迟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向威海公司交付第3、4套模具,且不受模具制造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约定的限制。故江天公司未按约向威海公司交付第3、4套模具,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威海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计算违约金,即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按照每日5‰标准计算至实际交货之日。因威海公司对江天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对其主张的损失,应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一审法院调整损失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计算基数为52.5万元,江天公司最终应向威海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以5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交货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
关于江天公司反诉要求威海公司支付已经交付的第1、2、5套模具的模具款的问题,江天公司已于2017年1月向威海公司交付完毕该部分模具。根据江天公司员工分别于2018年2月和3月出具的售后服务报告,第1、2套模具的状态为正常运行。同时,威海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江天公司交付的第1、2、5套模具存在质量问题,故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江天公司交付的第1、2、5套模具符合合同约定。因威海公司同意江天公司向其交付第3、4套模具,且同意支付对应的款项,对于模具交付后产生的其他质量问题及合同问题,威海公司主张另案处理,故威海公司应当向江天公司支付全部的剩余模具款。现江天公司反诉要求威海公司支付第1、2、5套模具的剩余款项18万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江天公司反诉要求威海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模具制造合同的约定,模具全部交付并完成验收后,威海公司才负有支付全部模具款的义务。因江天公司并未按约向威海公司履行交付第3、4套模具的义务,在威海公司并未同意江天公司直接向其交付第3、4套模具并支付相应款项之前,江天公司无权向威海公司主张第1、2、5套模具的剩余款项的违约金,故江天公司反诉要求威海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江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公司交付模具制造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第3套和第4套模具;二、江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交货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三、威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天公司支付模具款180000元;四、驳回江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江天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元,由江天公司负担3789元,威海公司负担142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一审期间江天公司提供双方工作人员电子邮件往来,证明威海公司反复要求修改外形和功能,威海公司对这些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现将双方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列表如下:
一、江天公司**与威海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
时间
江天公司***
江天公司**
威海公司***
2017年8月29日
曲工:
下午好,附件是关于雾化器的产品图纸,请你查看一下,是否有问题或者修改。
2017年8月31日
***,这个图纸外观没问题,不需要修改。
2017年9月18日
**:你好,关于8ml雾化器项目,有以下问题,还请尽快与客户沟通确认后回复我们:(罗列八个问题点)
曲工:您好,请根据我们邮件设计提出的问题点,请尽快给我们回复,我们好进行模具下一步动作,感谢!
2017年9月18日
***,详细内容见pdf文件,PE料属性暂时没有。
2017年10月6日
**:附件为我们做的模具上机步骤说明,请转给客户确认并及时与客户沟通,如有任何反馈,请及时告知我们。
2017年10月10日
曲工:麻烦您这边和贵司领导尽快协商回复一下,我们这样的上模是否有问题,如果没有问题我们会按照此方式上模。
***:这个方案理论上可行,但是实际操作可行性太小了,问题如下:(三个问题略),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方案不可行。
2017年10月11日
曲工:你好,这个是我们根据贵公司的目前现状,所不做变更其他条件下使用的最好的方案,还请你和贵司相关人员再次确认一下并及时回复我们,我们好尽快做决策,不然也会影响生产进度。
2017年10月12日
***,模具按照这个方案做吧。
二、江天公司**与威海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
时间
江天公司***
江天公司**
威海公司***
2017年11月3日
**:附件为JT0755雾化器模具制作问题点确认资料,请发给客户确认。
丛总,附件是您这边需要确认的东西,请您看一下,并回复一下。
2017年11月4日
***:我们的机器顶棍是M16内螺纹,模具尺寸按照这个尺寸做吧。
2017年11月8日
**,关于此次两套模具的上模问题,之前讨论的客户在机器下方挖坑事宜,请再次重点与客户确认一下,模具在客户工厂上下模是否没有问题?模具尺寸如下所示:(略)
转发邮件
2017年11月10日
***,这个模具尺寸可以。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补充协议中第3、4套模具应当按照模具制造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一、威海公司应否支付第3、4套模具的货款,如需支付,应当如何支付;二、江天公司应否承担第3、4套模具的迟延交货违约金;三、威海公司应否承担第1、2、5套模具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交付第3、4套模具,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江天公司向威海公司交付第3、4套模具,威海公司也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一审期间,威海公司也同意支付第3、4套模具的货款,具体数额由法院确定,故一审法院对第3、4套模具的货款未做处理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威海公司应当支付货款的金额,双方在补充协议中仅对第3、4套模具的交货时间进行约定,对如何进行付款没有约定,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仍应按照模具制造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根据模具制造合同的约定,江天公司在交货前,威海公司需支付货款至模具总价的50%。关于威海公司已经支付的400000元,双方一致确认其中200000元系第1、2、5套模具的首付款95000元和第3、4套模具的首付款105000元,对于剩余200000元,江天公司认为系支付的第1、2、5套模具的款项,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判令威海公司支付第1、2、5套模具的剩余款项180000元,威海公司并未对此提起上诉。据此,本院认定截止双方起诉之日,威海公司已经支付第1、2、5套模具款295000元,第3、4套模具款105000元,故在江天公司向威海公司交付第3、4套模具前,威海公司需再向江天公司支付第3、4套模具款157500元(52.5万元*20%+52.5万元*10%),至于第3、4套模具的剩余货款以及质量问题,双方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第3、4套模具的交货时间明确约定为2017年12月9日,但江天公司至今尚未交付,已经构成逾期,江天公司辩称因威海公司反复要求修改外形和功能导致逾期,为此提供双方邮件往来及修改模通知单为证,但从双方邮件往来的内容看,系双方对模具制作过程的正常沟通,且所产生的问题均由江天公司主动发出征求威海公司的同意,无法反映威海公司要求其对外形和功能进行修改。而修改模通知单系江天公司单方制作,威海公司并不认可,也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江天公司还辩称因威海公司未按照模具制造合同的约定支付第3、4套模具的货款,故其有权拒绝交货。如上所述,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第3、4套模具仍应按照模具制造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因威海公司并未按照该约定进行付款,故江天公司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第3、4套模具。故威海公司要求江天公司支付第3、4套模具逾期交货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双方在模具制造合同中对涉案第1、2、5套模具和第3、4套模具未作区分,一并约定付款时间,而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却是分别交付模具,补充协议对模具的付款时间也未做约定,导致双方对上述模具的付款时间发生争议进而引发本案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的**,上述第1、2、5套模具和第3、4套模具的付款时间才得以确定,故对于第1、2、5套模具的剩余款项180000元,威海公司并无拖欠不付的主观故意,江天公司向威海公司主张第1、2、5套模具的剩余款项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因二审期间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发生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10943号民事判决;
二、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第1、2、5套模具的剩余货款180000元;
三、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第3、4套模具款157500元;
四、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第3、4套模具款157500元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第3、4套模具;
五、驳回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1703元,由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元,由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3789元,由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江天精密制造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1703元,由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小 安
审 判 员 冯 月 青
审 判 员 李 晓 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财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