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盛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财保51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殷淑梅。 根据申请人威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鲁1092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被申请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提出申请,并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拜**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