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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某公司、奇特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财保3594号 申请人:江苏丰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奇特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被申请人:无锡煦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江苏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奇特某公司、无锡煦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丰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奇特某公司、无锡煦某公司名下价值104300元的财产。江苏丰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奇特某公司、无锡煦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43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42元,由江苏丰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