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

王福河与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6民终1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蓬莱市登州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金创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21日***向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中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31500元。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蓬劳人仲案字(2015)第56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其申诉请求。***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中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元(3.5个月*2倍=7个月*4500元=31500元)。 庭审中***与中铁公司对仲裁审理查明的下列内容无异议:***于2012年8月21日到中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8月21日。2015年7月14日***在工作中与中铁公司职工张某发生纠纷并相互撕扯。2015年7月16日***与中铁公司因***个人原因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后***再未到中铁公司工作。 经查,中铁公司并未作出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与中铁公司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载明“…….因个人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于2015年7月16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称,2015年7月14日***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议后,中铁公司有关负责人找到***对其进行劝退,***在中铁公司的劝说下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中铁公司虽然是劝退,但中铁公司是强势,***方处于弱势,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为证明中铁公司辞退***,提交辞职申请表复印件一份,申请表上的辞职原因中写有“辞退”。中铁公司质证指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有异议,认为这是一份没有经审批、没生效的文件,根据中铁公司的管理制度,该文件应当是销毁的,***辞职的程序没有走完,后来的终止劳动合同书替代了该辞职申请表,并且终止劳动合同书中注明辞职原因系个人原因,终止劳动合同书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为辞职程序未走完,所以该辞职申请表与本案无关,同时既然是辞职申请表,其理由就不应当是辞退,这不符合常理。 原审法院依据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举证材料及庭审笔录等认定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本案中中铁公司并未单方面作出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与中铁公司共同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注明为个人原因,而且***也是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证明书上签字的。***提交的辞职申请表复印件,无法确实其真实性,也无从认定与***主张的中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关联性。***主张中铁公司有关人员对其劝退,迫于压力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认定中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综上,***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称,解除劳动合同是中铁公司提出的,且对***进行了劝退,***在无奈的情况下才签字同意。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支付赔偿金。中铁公司在仲裁委开庭时明确提出,***是在中铁公司对其进行劝退后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与中铁公司主张的是***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矛盾的。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请,诉讼费由中铁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中铁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铁公司并未作出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而***与中铁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载明系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亦认可在中铁公司劝说下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应认定***与中铁公司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中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