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特79号
申请人: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新港街道金创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自贸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烟蓬劳人仲裁字【2023】第358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称,1.请求依法撤销烟蓬劳人仲裁字【2023】第358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烟蓬劳人仲裁字【2023】第3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4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89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388元,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裁决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山东省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633元计算,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96元。综上,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裁决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认为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工资为一个整体概念,2022年6月1日2022年的标准已经发布,仲裁委员会裁决数额准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烟蓬劳人仲案字(2023)第358号裁决书,裁决:一、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4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89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388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对仲裁裁决书认定***受伤前月平均工资7830元提出异议。而本案系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审查的是撤销理由是否成立。***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实体审查范围,双方当事人应在仲裁时充分举证和论证,依法不属于本案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