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财保1号
申请人:天津勤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金创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590304732A。
法定代表人:罗萌,任经理。
烟台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天津勤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8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上述款项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仍需冻结或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