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德泰力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德泰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勐腊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2823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德泰力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983589-0。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辖区蒜村都市枫林花园***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勐腊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8168359-5。 住所地:勐腊县勐哈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关于昆明德泰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勐腊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腊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勐腊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昆明德泰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14238.09元。二、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2257元,由被告勐腊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于2015年9月2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216495.09元,2、执行费3147.43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昆明德泰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勐腊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勐腊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付清工程款及利息,并用一套房产作为执行担保,若2年内不能完全付清款项,被执行人将在一个月内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岩坎燕 代理审判员  龙强生 代理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