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2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芝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武功山大道2888号容州港九城1栋114-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74948343。
法定代表人:***。
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字第02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芝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芝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5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