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3民初22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41年2月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汴乡刘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汴乡。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被告: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五原西路文博城文体中心2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汴乡刘寺村村民委员会、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介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