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豫1202民初2892号
原告: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西康乐小区5号楼3单元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法律援助。
原告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与
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被告同意协商解决。
原告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在原告单位工作时给原告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6527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被告进入原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协议,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被告入职2个月后,原告中得三门峡市中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河南林场老鸦岔金矿选厂干排工程项目,两项目其中电气部分由被告负责设计施工;2015年6月底,三门峡市中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完工,运转过程中电气部分多次出现故障,对我单位经济造成损失和信誉影响。老鸦岔金矿选厂干排施工中途(2015年12月4日),被告父亲生病住院在医院照顾父亲,同年底被告父亲去世,其父亲住院、去世后,原告单位都有派人前去看望和慰问。原告父亲后事完全处理完毕后,被告仍无故不到原告单位上班,对其负责的工作不管不问,影响了工程的进度,无奈原告只能安排其他人接管实施。双方的劳动协议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无故离开原告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2月18日,原告公司会议研究决定下发《关于对***的处理决定》的文件,接管人员对其负责工程电气部分多次进行整改维修,给原告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劳动争议是被告申请支付工资报酬所致,根据法律规定,一裁终裁,原告无权起诉。2.原告起诉赔偿损失属于新的诉求应当进行新的仲裁,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之前支付被告***工资款20000元(该款项直接汇入被告***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为:62×××64);剩余6689.67元,被告***不再主张。若原告逾期未支付,被告***可按照工资款26689.67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此事到此终止,双方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