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02执2052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文体中心21室。
法定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恒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一路(军粮供应站三楼)。
法定代表人:吕长丽。
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恒丰矿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20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三门峡恒丰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费3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因三门峡恒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峡恒丰矿业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峡恒丰矿业有限公司有五菱牌汽车(车牌号:豫M×××××),因该车辆为2007年注册登记申请执行人表示已无实际价值自愿放弃执行。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因其下落不明已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控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4657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三门峡恒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三门峡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波
审判员 刘志伟
审判员 曹红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