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盘锦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22民初281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原告***诉被告盘锦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10元,减半收取计1100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