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民初749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湖北彤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樊丹路特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3810932400538。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与被告***、***、湖北彤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的起诉。
经审查,***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王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