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2财保50号
申请人:安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967.4元予以冻结。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150967.4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德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5元,由安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开户名: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十堰镜潭路支行;
账号: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