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81民初210号 原告: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中岳路5号-1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8432707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南尊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诉讼文书,代收诉讼标的款。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二堰街办上海路12号第三层(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9778600L。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十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阳光保险十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阳光保险十堰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残疾赔偿金13782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程为“武当山金融(旅游)服务中心。2018年9月3日,分包该工程劳务的娄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人***在制作模板时手指被电锯锯伤,被诊断为左手示指不全离断伤和指骨中、远节粉碎性骨折。***受伤后,被告只赔付了医疗费,对残疾赔偿金部分被告要求按照保监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2019年6月,***到鉴定机构按照被告的要求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但被告仍然拒绝理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阳光保险十堰支公司辩称,原告宏德公司在我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属实,宏德公司只是投保人,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享有保险金的主体,宏德公司主张保险金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德公司就其承建的武当山金融(旅游)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向与被告阳光保险十堰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本案保险性质属人身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时,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除另有约定外,本案保险合同的残疾赔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案的被保险人是宏德公司工程施工人员***,本案保险合同中并未对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作出约定,故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为***。原告宏德公司作为投保人,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法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且不属于第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