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789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8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