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2886号之一
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黄陵新街(原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大道79号管委会206室。
法定代表人:毛**。
被告: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中岳路5号-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以被告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前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为2505元,保全费1757元,由原告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