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4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中岳路5号-1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8432707H。
法定代表人:郑爱俊,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304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明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言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方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