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汇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某某万发不锈钢管材经营部、诸暨汇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2180号 原告:衢州市**万发不锈钢管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FU9520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双港西路258号。 经营者:***,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区新新街道十五***1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奕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汇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5267285,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白门上村4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衢州市**万发不锈钢管材经营部与被告诸暨汇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市**万发不锈钢管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2元,保全费890元,由衢州市**万发不锈钢管材经营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