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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公司、扬州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1003民初10911号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扬州某某公司向江苏某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扬州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8日,江苏某某公司因与案外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案外人通过背书方式转给江苏某某公司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的票据号为2105XXXX0155,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扬州某某公司,票据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28日。江苏某某公司通过连续背书转让成为上述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票据注明可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11月22日,江苏某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提示付款,扬州某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拒绝付款。目前票据状态是提示付款已拒付。江苏某某公司系案涉票据合法持有人,扬州某某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案涉票据承担给付责任。 扬州某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江苏某某公司举证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记录、《ALC板材采购与安装合同》等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江苏某某公司所主张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本案中,江苏某某公司举证的《ALC板材采购与安装合同》等证据,证明了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案涉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8日,江苏某某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前即2021年11月22日向出票人扬州某某公司提示付款,因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行为具有持续性,且承兑人扬州某某公司系于提示付款期内做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故仍产生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此外,即使持票人江苏某某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扬州某某公司仍应继续向江苏某某公司付款。故江苏某某公司有权要求扬州某某公司给付被拒付的票据款10万元,并自票据到期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主张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江苏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扬州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对其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扬州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某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被告扬州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