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3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涂沟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银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苏083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苏0831民初385号之一民事裁定,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撤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 正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