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385号
申请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涂沟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银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苏0831民初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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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本院作出(2021)苏083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附件:(2021)苏083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