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6010号
原告: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涂沟集镇(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工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广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工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