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xx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924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云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