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2628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641330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暂存于襄州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程款250000元,并查控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控金额为250000元。案外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暂存于襄阳市襄州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程款250000元;
二、若所扣留的上述金额不足250000元,则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京东账户、财付通、网银、信用卡等账户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由申请人提前二十日向本院递交续行查封申请,如果没有递交续行查封申请,导致该财产没有被续行查封的,由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上述一、二项保全总金额以不超过250000元为限;
三、查封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内环路(东津世纪城10号地块)18幢1单元18层4室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为:鄂(2018)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420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