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07民初9472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6880750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运生,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廉海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5元,减半收取39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肖茜
书记员毕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