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768号
原告:安阳市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石家沟前街西二区3排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5HHA6U。
法定代表人:韩松,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广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48号蓝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820W2M。
法定代表人:卓春生,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641330302。
法定代表人:廉海星,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忠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