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982号
原告:铜仁市盛美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街道办事处万丰商贸城A区7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蒋敬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仁市民族中学,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清水桥头。
法定代表人:黄国刚,该学校校长。
被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号写字楼14-4。
法定代表人:刘光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仁市盛美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民族中学、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仁市盛美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5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于2021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盛美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盛美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铜仁市盛美石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铜仁市盛美石业有限公司908元。
审判员 田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文琴
书记员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