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4民初34号
原告***,男,生于1994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充市海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建兴路二段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104号前楼4单元7层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蚂蝗堰。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成都分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1单元10楼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7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5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24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0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7日,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日,户籍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5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15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22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3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诉被告南充市海昊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成都分院、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