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丽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23民初2964号
原告: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19号第一单元22层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7343411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11000元。2、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248435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1日被告中标原告发包的”兰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一期项目10KV配电室工程”,并签订了《高低压配电室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增加工程量,累计工程款为3511000元。但但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0000元,尚欠3011000元一直拖延至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前支付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11000元、利息200000元,两项合计3211000元;如逾期***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电通知两个月内,组织调试并移交相关资料,保证设备能正常投入使用(***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设备保管完好);如逾期完成,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000元违约金,如***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向供电公司预交电费导致无法供电,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5444(已减半),由***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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