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4民初614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6号1号楼4层0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YGAXX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6140852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保单号为202370204303720230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