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1308号
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开发区金光大道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61408524J。
法定代表人:李保新,总经理。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6311441W。
法定代表人:唐波,董事长。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东区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88826704。
负责人:张建军,分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计2189元,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