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百沃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8917号
原告:山东聊城百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钢管市场三区3号。
法定代表人:姚立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力,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湖南路东首九州生物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宝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开发区金光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保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北志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运河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廊坊市正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麻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福昱,总经理。
原告山东聊城百沃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志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正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聊城百沃钢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8917号
原告:山东聊城百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钢管市场三区3号。
法定代表人:姚立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力,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湖南路东首九州生物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宝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鲁权屯开发区金光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保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北志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运河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廊坊市正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麻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福昱,总经理。
原告山东聊城百沃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志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正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聊城百沃钢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