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富泰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772号
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峰,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富泰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茂正,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富泰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悦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