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5民初1459号
原告:湖南芒果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399号青竹湖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社区**集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芒果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芒果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芒果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芒果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湖南芒果车之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