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和医院与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救护专用车分公司、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4民初1141号
原告:***和医院,代码52130324063121838H。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俊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救护专用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7DW51T。
负责人:**,经理。
被告: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2950387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医院诉被告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救护专用车分公司、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和医院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