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720-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E区1号F1、F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8296731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社区**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2950387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54元,合计6259.5元(原告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多交纳的3705.5元案件受理费,经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