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绿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绿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偃法执字第411号 洛阳市绿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偃民八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阳市绿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公司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2013)偃民八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