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民初620号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原告绩溪县双鱼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绩溪兰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旌德县云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82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182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4页“综上,双鱼座公司要求万鑫公司支付工程款32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鱼座公司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补正为“综上,双鱼座公司要求兰博公司支付工程款32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鱼座公司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审 判 长 戴自强
审 判 员 戴志美
人民陪审员 汪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灵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