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

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4109号
原告: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
区沈村镇丁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86146145F。
法定代表人:卢映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华,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双溪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57689735。
法定代表人:芦万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2019年7月30日,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5元,减半收取5337.50元,由原告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娟梅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