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青阳路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0095号

原告: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虹桥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57689735。

法定代表人:芦万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洋,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青阳路小学,住所地合肥市青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4MBOW9451XK。

法定代表人:钱梅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云添,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青阳路小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计781元,由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明凤审判员杨明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