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骤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骤驰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645号
原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5栋7层。
法定代表人:薛杰,职务:董事长。
被告:成都骤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汇龙湾广场易初莲花购物中心50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骤驰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