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曾某某,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0084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担任职务不详。
被告:曾某某,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某,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1.85元,减半交纳1470.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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