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8民初4508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欧瑞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及其他项目损失(暂估但不限于)1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项相应的逾期滞纳金暂计54188元和延迟利息暂计14964元(合并暂计69152元),并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12日至该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滞纳金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和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基地XX大道XX号XX区XX号楼XX幢XX层,租期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从租赁房屋搬离并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同意接收利用原告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及其他项目(即室内装修、空调系统、配电系统),但双方未就装修及其他项目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被告将房屋承租第三方且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对原告所有的装修及其他项目进行拆除、使用,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向原告支付装修及其他项目的对价。原告多次提出对装修及其他项目折价70000元了结此事,但被告不同意。被告一直没有认识到侵占他人财产是严重错误,因此原告不再以折价方式了结此事,而是要求被告按实际价值支付对价。实际价值暂估为170000元,最终以法院确认的评估公司的评估价为准。原告曾拖欠被告房租,被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该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滞纳金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已按法院要求支付了房租欠款204400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65153元和相应的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992元。170000元(暂估)的装修及其他项目对价本应该在房租欠款204400元中扣除,但因协商未果未能扣除,因此其对应的滞纳金54188元和延迟利息14964元(两项合计69152元)应该返还原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维护原告权益。 被告欧瑞特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已在另案鄠邑区法院(2020)陕0118民初2293号和西安中院(2020)陕01民终13313号案件中提出将装饰装修费等70000元进行折抵,但是二审法院生效文书明确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退一步将,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经将租赁期限变更为2019年8月30日,依据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装饰装修应无偿移交给被告,故被告不应承担补偿责任。2016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共5年时间。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乙方对房屋所做的任何改建或装修,在房屋租赁期满时应恢复原有房屋状况或者无偿移交给甲方。”2019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说明双方已经将原合同租赁截止日2021年9月30日变更至2019年8月30日,所以当租赁期限届满后,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房屋内的任何改建或装修应无偿移交给被告,故被告不应给予原告任何经济补偿;3、再退一步讲,原、被告同意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租赁关系的原因是因为原告违约长期拖欠被告租金和其他费用所致,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应给予原告任何经济补偿。原、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协商解除合同,但究其解除的原因为原告违约,长期拖欠被告租金和其他费用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的规定,在被告没有同意利用的前提下,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而被告自始自终没有同意利用原告的遗留物品,且遗留物品没有清空的原因在于原告,是原告怠于履行清空房屋的义务,原告以行为表示已经抛弃房屋内的遗留物品,被告有权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置,且不应给予原告任何经济补偿。4、被告已将案涉房屋租赁给第三方,由于原告怠于履行清空租赁房屋的义务,被告以房屋现状交付给第三方并无不妥,但这不代表被告同意利用原告的遗留物品和装饰装修,其次第三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原告原先的装饰装修等已经灭失。被告为减少房屋长期空置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于2020年4月28日与第三方上海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5月7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同意承租方在征得物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随后,第三方上海赞迪公司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结合全案证据及案情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6日,原告***(乙方、承租方)与被告欧瑞特公司(甲方、出租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自愿对其拥有房屋产权的部分生产厂房对外出租……。经过平等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合同。一、房屋状况1、本合同所涉及的租赁房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基地XX大道XX号XX区XX号楼XX幢XX层,租赁面积为925.87㎡。……二、租赁期限1、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共5年时间。……三、收费标准……。四、付费方式……六、双方权利义务……3、乙方在房屋装修或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所租赁房屋原有的内外部建筑结构或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房屋所做的任何改建或装修,在房屋租赁期满时应恢复原有房屋状况或者无偿移交给甲方。……”。合同履行至2019年,同年4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欧瑞特公司(甲方)及西安今古匠艺术品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乙方租赁甲方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基地XX大道XX号XX区XX号楼XX幢XX层,租赁面积为925.87平方米。一、合同补充事项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租赁费8万元整及其它相关费用,现甲、乙、丙三方就支付租赁费事宜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4、2019年8月30日前,乙方最终确定是否继续租赁甲方厂房……。5、若乙方于2019年10月1日前未能付清22万元,甲方有权对租赁厂房内的货物及乙方财产自行处置,乙方不得干涉。6、丙方对甲乙双方第1至第5项约定债务及其它约定事项完全知悉,并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二、其它约定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与《房屋租赁合同》产生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原、被告双方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及西安今古匠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2019年12月6日原告***(乙方承租方)与被告欧瑞特公司(甲方出租方)及西安今古匠艺术品有限公司(丙方担保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4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再次作出补充,签订《补充协议》,具体补充事项如下:1、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确认,乙方、丙方连带拖欠甲方费用合计224400元(其中房租160000元,乙方、丙方自愿承担的延期支付违约金60000元,8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协商确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4400元。);……3、乙方、丙方承诺最迟于2019年12月20日清空租赁厂房内物品……。4、甲方承诺2020年3月30日前,不对乙方、丙方财产单方作出处置,但甲方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乙方、丙方无清偿能力除外。……6、……本协议如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产生冲突,冲突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19年12月13日,原告***腾出租赁被告欧瑞特公司的厂房。2020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通知函,载明:“致:***我公司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与你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后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因你长期拖欠我公司房租费用224400元及其它滞纳金。现正式通知你最迟于2020年5月2日之前结清所有拖欠费用,并清空所有滞留物(含空调)及其它,并支付滞留物占用期间的房租。逾期,我公司将对所有滞留物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置,因处置滞留物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垃圾清运费)将由你全部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天,原告向被告回复函,载明:“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1、今天因与贵公司的承租方(郑总)未达成空调及隔断装修的转让金额,使贵公司不满意。我表示歉意。2、贵公司要求我5月2日之前,结清所有拖欠费用,我近期没钱,请求顺延。向贵公司道歉。3、我尽快将二层的空调、隔断装修及其他搬离加速器,但仍需要30个工作日,请贵公司提供方便。2020年5月1日,原告向被告补充回复函,载明:“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贵公司2020年4月30日通知函中,下列文字:“……并清空所有滞留物(含空调)及其它,并支付滞留物占用期间的房租。逾期,我公司将对所有滞留物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置,因处置滞留物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垃圾清运费)将由你全部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我看不懂,不能接受。”2020年5月12日,欧瑞特公司将***、西安今古匠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二层房租等费用224400元,支付拖欠的三层租赁的两间办公室房租及滞纳金11298元,支付违约金39999元。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陕0118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西安今古匠艺术品有限公司在该判决书辩称意见中称,其租赁原告房屋后,添置了7台空调、做了隔断吊顶、配电系统(室内走线)等,以上折价70000元予以扣减。该判决书以原告欧瑞特公司不同意,且双方合同对此未约定为由对被告该请求不予处理。宣判后,***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陕01民终133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对于***上诉称应抵扣转让费或装修款一节,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不予支持。2022年8月25日,原告***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欧瑞特公司称其已于2020年4月28日与上海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案涉厂房由上海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租。其于2020年5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同意上海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在征得物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上海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遂于当天开始对案涉厂房进行二次装修,原告之前的装饰装修已经灭失。原告***认可案涉厂房已由第三方进行了二次装修,并称被告欧瑞特公司将案涉房屋租给第三方,且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对其所有的装修及其他项目进行拆除、使用。 另查,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被告员工***于2020年4月30日向原告发送信息:“毛总,公司和你前期合作挺好的,不希望把关系搞复杂,那你2020年5月1日之前你把你认为属于你的东西拆走,逾期我们将按照2019年12月6日双方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如果你未能在2020年3月30日之前结清所欠房租,我公司可以对你所有财产进行单方处置,有权自行处理”。2020年5月6日原告向***发送信息:“今天上午9:00我方去了加速器二层,现场起了变化。我方重新做了评估。希望:1、全部物品转让金额7万元。2、退还我方押金2万元。3、欠款顺延到今年8月底。4、尽快签订新的补充协议。2020年5月15日,***向原告发送信息:“毛总,你发的协商函,公司已收悉!关于你拖欠公司房租的相关事宜,公司已走法律程序了,到时由法院公正裁判。”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合法有效。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3项的约定,原告对房屋所做的任何改建或装修,在房屋租赁期满时应恢复原有房屋状况或者无偿移交给被告。根据《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原告承诺最迟于2019年12月20日清空租赁厂房内物品。原告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仅于2019年12月13日腾出租赁厂房,而未按照合同约定清空其在涉案厂房内的滞留物。且在被告通过通知函的形式催告原告限期清空其在案涉厂房内的滞留物,并告知其逾期未清空的后果后,原告仍怠于履行清空其在案涉厂房内滞留物的合同义务,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称被告同意接收利用其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及其他项目等滞留物,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亦不认可,故对原告该主张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属于重复起诉一节,因原告***在(2020)陕0118民初2293号案件中系被告,其虽然在该案的辩称意见中提出将其在案涉租赁厂房内的滞留物折价7万元予以扣减,但其并未就此提出反诉请求,故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不属于重复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